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捐赠活动,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馆接收、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的全过程。
第三条 本馆坚持公开、透明、高效、规范的原则,确保捐赠款物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。
第二章 捐赠接收
第四条 本馆接收社会捐赠,应当通过合法途径,并遵循自愿、无偿的原则。
第五条 捐赠者捐赠的款物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
第六条 本馆设立专门的捐赠接收部门,并向社会公布捐赠接收方式、账户信息等相关信息。
第七条 捐赠者捐赠的款物应当及时、足额地登记入账,并向捐赠者出具捐赠凭证。
第八条 捐赠物入藏工作流程
(一)征集调查:多方寻找征集渠道,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、来源合法性、征集方向进行初审,提出拟征集物清单。
(二)专家鉴定:根据征集物类别,组织专家对征集物的真伪、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、估价等进行鉴定,出具专家意见。
(三)谈判协商:征集部门、财务部门共同组成谈判协商小组,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,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协商。
(四)征集实施:召开馆务会议,对谈判结果进行研究审议,形成征集决策意见,如确定征集,按相关流程实施。
(五)支付验收:根据合同、发票、征集物清单等凭证办理支付手续,征集部门会同财务、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、移交和入库
(六)建档备案:保管部门于征集验收后尽快对征集藏品进行编目、建档工作,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,并依法备案。
第三章 捐赠使用
第九条 本馆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。捐赠者没有明确意愿的,由本馆根据实际需要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,合理使用。
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、节约高效的原则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十条 本馆应当定期向捐赠者和社会公众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,接受监督。
第四章 捐赠监督
第十一条 本馆应当建立健全捐赠监督机制,接受政府有关部门、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 本馆应当设立捐赠监督委员会或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监督工作,对捐赠款物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。
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捐赠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,有权向本组织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本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修改,应当经过本馆决策机构审议通过,并向社会公布。本管理制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,以法律法规为准。本办法适用于本馆文物征集工作。
福州马江海战纪念馆
2020年5月8日